2014年11月1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经表决通过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设立国家宪法日的决定,设立每年12月4日为国家宪法日,一方面纪念1982年12月4日中国现行的宪法正式实施,一方面突显出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的地位与作用。
人民防空的建设发展正在大步走上法治轨道,推进依法行政从严格执法开始,认识人防法治建设从了解人防法律体系开始。
人民防空的建设发展正在大步走上法治轨道,推进依法行政从严格执法开始,认识人防法治建设从了解人防法律体系开始。
1.人民防空法律,是最基本的人民防空法渊源,构成人民防空法律体系的主体部分。人民防空法律是指享有国家最高权力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依照立法程序制定的人民防空法律规范。其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仅次于宪法,是其他机关制定人民防空法规、规章的法律依据,其他机关制定的人民防空法规、规章不得与人民防空法律相抵触。在我国现行人民防空法律体系中,人民防空专门法律只有一部,即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于1996年10月29日通过,江泽民主席签发第七十八号主席令公布,于1997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此外,由于人民防空法律体系属于行政法和军事法的范畴,对人民防空执法行为具有直接规范作用的还有《国防法》、《立法法》、《行政处罚法》、《国家赔偿法》、《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行政许可法》、《建筑法》、《规划法》等10多部人民防空相关法律,也是人民防空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2.人民防空行政法规,是指国家最高行政机关制定的规范性人民防空文件,也是重要的人民防空法律渊源,其效力低于法律。我国人民防空专门行政法规只有1984年由国务院、中央军委制定的《人民防空条例》。自《人民防空法》生效以来,人民防空法主要条款取代了条例的内容,人民防空条例自然失去了法律效力。另外,对人防执法行为具有直接规范作用的行政法规,如国务院颁布实施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等。
3. 部门规章,国务院部委制定的规章,对人防执法行为同样具有规范作用。如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国防动员委员会、建设部联合印发的《关于规范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收费的规定的通知》,国家国防动员委员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建设部和财政部联合颁发《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建设部颁发的《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规定》等。
4.人民防空类规章,由于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设在解放军总参谋部,属军队直接领导,不作为国务院行政部门或直属机构,其出台的规范性文件不具备规章的形式条件。一般认为,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公布的许多重要文件,可作为军事规章,在效力方面或视为国务院部门规章,可称为类规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