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人民防空工程管理办法》解读
相关政策:河南省人民防空工程管理办法
《河南省人民防空工程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经2020年12月14日省政府第109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00号公布,自2021年2月1日起施行。《办法》的修订出台,对于进一步加强我省人防工程规划建设与使用管理,推进我省人民防空事业高质量发展、高效能治理具有重要意义。
一、修订背景
2014年2月1日起施行的《河南省人民防空工程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59号),在规范人防工程建设管理、提高城市综合防护能力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经济社会和城市建设的快速发展,其部分标准要求严重滞后,已不能适应我省人防工程建设管理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新要求,亟待解决。特别是深化“放管服”改革要求的防空地下室设计条件在土地供应方案中明确,现行防空地下室配建政策无法实现,加之防空地下室建设标准不统一、可操作性不强,人防工程建设审批程序复杂、办理时限长,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条件宽松,自由裁量权大,相关人防法律法规相对滞后,难以适应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的要求,需要对《办法》修订。
《办法》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同时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有关要求,并参照了国家人防办和省有关文件。此外,还借鉴了浙江、上海等省、直辖市人防工程建设使用方面的规定。
二、主要内容
《办法》共36条,主要内容包括:
(一)细化了人防工程建设规划编制修改的程序内容。按照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实施工作要求,确保人防工程建设规划能用、管用、好用,《办法》细化了人防工程建设规划编制依据、修改程序,并明确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依据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编制人防工程建设规划,并征求上一级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意见,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在人防工程建设规划确定的人防工程控制区域内,自然资源部门应当将人防工程控制性内容纳入控制性详细规划和规划条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修改人防工程建设规划;确需修改的,应当按照人防工程建设规划的编制和批准程序办理,确保人防工程建设规划落实落细。
(二)界定了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兼顾人防需要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等对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兼顾人防需要做了规定,但其范围、标准等不明确,《办法》对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兼顾人防需要的范围进行了界定,明确了兼顾标准。如,地铁、隧道等地下交通干线以及城市地下综合管廊等地下公共基础设施的建设,应当兼顾人民防空需要。利用公园绿地、防护绿地、广场用地、城市道路用地、社会停车场用地以及其他交通设施用地等开发地下空间的建设项目(包括单独开发地下空间和以开发地下空间为主一并开发地面建筑的建设项目),应当按照不低于地下总建筑面积的百分之三十修建防护级别6级以上人防工程。通过界定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兼顾人防需要范围和明确兼顾标准,规范了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兼顾人防需要的审批和监督管理,确保人防法律法规落到实处。
(三)调整了新建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标准。2003年以来,我省施行的防空地下室修建面积是按照民用建筑首层建筑面积、基础埋深、层数等标准进行核算,在实际工作中存在申报材料多、审批环节繁琐、计算方法复杂、操作性不强、办理时限过长和自由裁量权大等问题。为解决上述问题和落实“放管服”改革要求,2017年,经国家人防办同意,在郑州市率先开始开展按照新建民用建筑地上总建筑面积的比例配建防空地下室试点工作。2018年,开封、新乡、巩义、鹿邑等市县先后开展试点运用工作。2019年,在郑州等市县试点工作基础上,经对全省进行抽样测算和结果分析,参考中部部分省份标准,统一了防空地下室的修建比例,出台了《河南省人防办 发改委 财政厅 住房城乡建设厅 自然资源厅 大数据管理局关于调整城市新建民用建筑配建人防工程面积标准(试行)的通知》(豫人防〔2019〕80号),并在全省推广试行,按照地上总建筑面积的比例配建防空地下室面积,计算方法简便,科学合理,公开透明,便民高效,提高了服务效能。据此,《办法》对各类城市、城市规划区外开发区、工业园区、保税区、重要经济目标区、重点镇等区域的新建民用建筑和物流仓储用地建设项目修建防空地下室比例进行明确,尤其是将物流仓储用地建设项目修建防空地下室比例降到2%,较大幅度的减轻了社会负担,优化了营商环境。
(四)修改了新建民用建筑易地建设防空地下室条件。为严格规范申请条件,缩小自由裁量权,提高透明度,《办法》增加了因客观原因不能或者不适于修建防空地下室可以申请易地建设的情形,对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条件进行了细化、量化,增加科学性和可操作性,并规定因地质、地下管道设施密集等客观原因不适于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建设单位应当报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经批准不修建的,按照国家和本省的规定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按照人防工程建设规划统一易地建设。
(五)明确了防空地下室和地面建筑实行联合审验措施。为提高建设工程审查审批效率,按照“放管服”改革要求,防空地下室设计条件核定、建设工程设计方案人防审查不再由建设单位向人防部门单独提出申请,转变为人防部门与自然资源部门之间协同事项。土地出让时,人防部门向自然资源部门出具地块应建防空地下室配建比例、防护级别、战时功能等设计条件,并在土地供应合同中明确;防空地下室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并入工程施工图联合审查,人防部门不再组织单独审查;防空地下室竣工验收备案由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实施,人防部门不再单独备案。人防行政权力实现了“瘦身”,审批流程实施了“再造”。从工程建设审批制度改革全流程看,涉及人防部门的行政审批只有防空地下室建设审批1项,较改革前减少4项,进一步规范了人防行政审批和权力运行。《办法》还规定防空地下室应当与地面建筑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竣工验收,并对防空地下室和地面建筑设计方案联合审查、施工图联合审查、联合竣工验收和备案等内容进行了明确。
(六)规范了平时利用人防工程事宜。为充分发挥人防工程平战结合功能,保障人防工程战备效益与经济社会效益相统一,《办法》规定平时利用公用人防工程的,使用单位应当申请办理使用手续并缴纳人防工程使用费;平时利用其他人防工程的,人防工程的投资者或者管理者应当报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登记;明确平时开发利用人防工程要符合国家和本省有关消防、治安、卫生等方面的要求,遵守有关市场监管、物价、税收等方面的规定,进一步规范了人防工程的维护管理和平时使用,确保人防工程战时防护效能和平时服务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