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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门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发布时间:2019-01-16 08:45
  三门峡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决定:
 
  一、对《三门峡市城市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作出修改
 
  1.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2.将第三十九条修改,作为第四十条,第一项修改为:“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对单位处以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二百元以下罚款。”
 
  3.将第四十条修改,作为第四十一条,删去第一项、第三项;
 
  将第二项修改为:“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对单位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二百元以下的罚款。”
 
  将第四项修改为:“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项、第三项规定,乱倒垃圾、污水、粪便,向花坛、绿化带扫入或者倾倒废弃物的,对单位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二百元以下的罚款;乱扔动物尸体的,每具处以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二、对《三门峡市白天鹅及其栖息地保护条例》作出修改
 
  4.删去第三十三条第三项;
 
  将第二项修改为:“违反第二项规定擅自在保护区开渠、打井、挖窑、挖塘等破坏白天鹅栖息地的,限期恢复原状,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擅自取土的,处以每立方米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将第五项修改,作为第四项,内容修改为:“违反第五项规定的,限期恢复原状,并处每平方米五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罚款。”
 
  5.将第三十四条第二项修改为:“违反第二项规定的,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的,处以五百元罚款;对白天鹅栖息地造成破坏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将第三项修改为:“违反第三项规定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实物价值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三门峡市城市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三门峡市白天鹅及其栖息地保护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注:修改后的法规文本刊登在三门峡市人大常委会公报和官方网站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