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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防工程使用审批

发布时间:2017-09-20 09:32
一、事项介绍

 
二、设定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二十六条:“国家鼓励平时利用人民防空工程为经济建设和人民生活服务。平时利用人民防空工程,不得影响其防空效能。”
  二、《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十七条:“单位或个人平时使用公用人民防空工程,应当向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审批手续。平时使用公用人民防空工程的单位或个人,应当按照国家、主管大军区和本省有关规定缴纳人民防空工程使用费。”
  三、《河南省人民防空工程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59号)第二十六条:“人民防空指挥工程、公用的人员掩蔽工程和疏散干道工程,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维护管理。防空专业队、医疗救护、物资储备等专用人防工程和有关单位的人员与物资掩蔽工程,由所在单位负责维护管理。防空地下室由个人或者所在单位负责维护管理。平时使用的人防工程由使用人负责维护管理。人防工程的维护管理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技术规范进行,并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省政府令第159号)第二十八条。

三、办理材料
 

  (1)人民防空工程基本情况登记表(一式两份)

  (2)人防工程设计合同(委托书);

  (3)人防工程监理合同(委托书);

  (4)施工合同;

  (5)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手续(河南省人防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登记表;人防工程质量保证体系审查表;人防工程质量监督计划书);人防工程各阶段验收资料(基础、主体、竣工);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资料(河南省竣工验收报告、备案表);

  (6)人防工程防护(防化)设备购销合同;

  (7)人防结建工程信息(非涉密信息)登记表;

  (8)人防工程建设安全告知书;

  (9)人防工程消防安全责任书;

  (10)项目测绘报告(标注和说明防空地下室的空间位置和建筑面积);

  (11)人防工程平战转换预案文本(加电子版本光盘);

  (12)人防工程竣工图全套蓝图(加电子版本光盘);审查意见书;设计院回复;

  其中(11)(12)项分别分开装订。





 
四、办理流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