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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审批

发布时间:2017-09-20 09:43
一、事项介绍

二、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十四条:“应当修建防空地下室,但受客观条件限制不能修建的,必须经县级以上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
  《河南省人民防空工程管理办法》(省政府第159号)第十四条:“城市新建民用建筑有下列情形之一,不能按照规定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建设单位应当报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经批准不修建的,按照国家和本省的规定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按照人防工程建设规划统一就近易地建设

三、办理材料

四、办理流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