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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防工程拆除补偿费征收

发布时间:2017-09-20 09:48
一、事项说明

二、设定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二十八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擅自拆除本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人民防空工程;确需拆除的,必须报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并由拆除单位负责补建或者补偿。”《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1998年7月24日河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1998年10月1日起施行)第十六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拆除人民防空工程,确需拆除的,必须按照规定程序报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并由拆除单位或个人按照拆除面积限期补建。确实无法补建的,拆除单位或个人应按当地新建人民防空工程的造价,向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缴纳拆除补偿费,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统一补建。”
  二、《河南省人民防空工程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59号)第三十一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拆除、报废人防工程。确需拆除、报废的,应当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经批准拆除的人防工程,拆除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拆除的建筑面积、防护等级和用途,自批准之日起1年内补建。确实无法补建的,拆除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当地新建人防工程的造价,向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缴纳拆除补偿费,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统一补建。”
  三、《关于规范人防工程建设有关问题的通知》(豫防办[2009]100号)之 “二、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征收使用管理中(三)拆除人防工程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问题。依照法律规定,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拆除人民防空工程,确需拆除的,按照规定程序报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确实无法补建的,经建设项目所在地人防部门审核并报经上一级人防部门批准,由建设项目所在地人防部门向建设单位收取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后,统一就近易地建设人防工程。具体收费标准按本《通知》6级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标准执行。”

三、收费标准及依据

  1500元/平方米;依据《关于规范人防建设有关收费问题的通知》(豫计收费〔2003〕1178号)、《关于规范人防工程建设有关问题的通知》豫防办〔2009〕100号等文件进行征收

四、办理材料

五、办理流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