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咨询人防工程建设的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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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 | 王先生 |
时间: | 2018-09-19 18:02 |
内容: | 关于民用建筑配套建设人防工程是否有规定必须是附建式的人防工程,能否单独建设在项目规划内的空地下面。 |
回复单位: | 三门峡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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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内容: | 根据国家国防动员委员会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 建设部 财政部关于印发《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2003﹞国人防办字第18号)第四十五条规定:城市新建民用建筑,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修建防空地下室。按照河南省发展计划委员会 河南省财政厅 河南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规范人防建设有关收费问题的通知》(﹝2003﹞豫计收费1178号)规定:防空地下室应与地面建筑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建设。以上规定明确要求,新建民用建筑必须同步建设防空地下室。在实际建设过程中,为便于人防工程合理利用,也可以将多幢建筑配建的防空地下室集中修建在同一规划用地范围内(或几幢楼下或空地下),但必须满足小区居民听到防空警报十分钟内进入防空地下室的要求。 |
回复时间: | 2018-09-24 14:13 |